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郭建緯 上聲請人郭建緯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 用規費繳款單繳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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