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77號
KSDV,111,司促,7277,202204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
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