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債 權 人 高雄巿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債 務 人 蘇明詣
潘貞芸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彥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