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騰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於債權法定移轉後經通知債務人之通知併其證明文件,
例如:存證信函、通知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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