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796號
KSDV,111,司促,6796,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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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孝庭(原名:張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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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