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進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 明文。另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 利能 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王進丁已於民國 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