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霖睿(原名:吳宗翰)
謝妙誨
一、債務人吳霖睿(原名:吳宗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
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吳霖睿(原名:吳宗翰)、謝妙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霖睿(原名:吳宗翰)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
、和春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吳丁萬即吳玟寬、債務人謝
妙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82,757、81,89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二、經查案外人吳丁萬即吳玟寬現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110年消債清字第289號清
算程序當中。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霖睿(原名
:吳宗翰)、謝妙誨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
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
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3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757元 吳霖睿(原名:吳宗翰)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002 新臺幣81,890元 吳霖睿(原名:吳宗翰)、謝妙誨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757元 吳霖睿(原名:吳宗翰) 自民國110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81,890元 吳霖睿(原名:吳宗翰)、謝妙誨 自民國110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