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324號
KSDV,111,司促,6324,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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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許子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幣陸佰參
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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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