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811號
KSDV,111,司促,5811,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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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
債 權 人 戴舜川
債 務 人 王孫春月

王富甲
債權人聲請對上開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 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 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 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利息債權 為從屬於主債權之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 與主權利同其命運,故主債權之行使,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 屬之利息債權。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本金債權新台幣( 下同)500萬元自105年2月29日至清償日止,及本金350萬元 自105年3月15日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核發支付命令,然就上開利息債權之主債權, 債權人前已分別獲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60、105年度司促 字第11032號核發支付命令,有該支付命令影本等件在卷可 稽。則本件主債權既已獲核發支付命令,而本次聲請之當事 人同一,從屬於主債權之法定利息債權當無獨立再核發支付 命令之必要,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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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