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03號
CTDV,106,司拍,203,2017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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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相 對 人 陳勝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於㈠103年5月23日設定新臺幣(下 同)5,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㈡104年3月27日設定 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即債務人陳建銘於103年11月26日邀相對人陳勝 文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合計5,300,000元,並 立有借據二紙為證,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 務即視為到期;嗣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104年1月5日邀 陳建銘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400,000元,並立 有借據為證,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 為到期;另第三人即債務人陳建銘於105年3月31日向聲請人 申請信用卡,尚欠30,294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上開 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 項權利證明書各2件、借款契約2件、授信合約書、放款資料 表、信用卡聲請書及帳單資料各2件(以上均為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楠梓│和平│ 五 │263 │ (空白) │5,969 │ 10,000分之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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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重測前:後勁後勁小段243-2號 │
└───────────────────────────────────┘
┌───────────────────────────────────┐
│建物︰ │
├─┬──┬──────┬──────┬─────────────┬──┤
│編│ 建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
│1│3314│和平段五小段│鋼筋混凝土造│一層:29.04 │陽台:4.95 │ │
│ │ │263地號土地 │23層 │二層:54.88 │ │ │
│ │ ├──────┤ │騎樓:14.4 │ │全部│
│ │ │高雄市楠梓區│ │合計:98.32 │ │ │
│ │ │德民路412號 │ │ │ │ │
│ │ │之1 │ │ │ │ │
├─┴──┴──────┴──────┴──────┴──────┴──┤
│備註:共用部分:和平段五小段3328建號,22,70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 │
│000分之60 │
└───────────────────────────────────┘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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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