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峰
人
債 務 人 林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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