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債 權 人 袁韻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曾曉君業因出境於民國11 0年11月4日為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 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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