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95號
KSDV,111,司促,3995,2022041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 權 人 黃思


債 務 人 唐于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