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7號
KSDV,111,司,17,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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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律師
相 對 人 克里建機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克里建機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一O八年度司字第三十二號民事裁定所選任克里建機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林怡君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克里建機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克里建機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以處理本院10 8年度訴字第12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與 江國正之訴訟,嗣系爭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已無由臨時管理 人繼續代行相關職務之必要性,爰聲請解任聲請人於克里建 機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關於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其 立法理由在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當然解任,致董事會 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 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 職權情形下,因致公司業務停頓,為免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 經濟秩序而設本條規定。又臨時管理人乃法院依前開規定所 選任之臨時業務執行機關及代表機關,並非公司之常設機關 ,故公司法未規定其任期,如法院所選任之臨時管理人有無 法發揮前述臨時管理人設置功能之情形,則法院非不得解除 其職務,以貫徹其立法意旨。經查,本件臨時管理人之選任 起因於江國正克里建機有限公司於系爭事件之爭執,惟系 爭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對無誤, 是該訴訟既已終結,並經聲請人提出辭任意旨後,本院認聲 請人已無擔任克里建機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之意願,強 令其繼續充任,難期發揮功能,為公司之最佳利益考量,自 應許聲請人解除臨時管理人職務之聲請,為此爰依聲請,解 除林怡君律師之臨時管理人職務,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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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里建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