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29號
KSDV,110,訴,829,2022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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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
0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 111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處答查詢簡 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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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