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黃緯騰(原名黃琨璋)
吳利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變更保
險契約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
3,983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