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09號
KSDV,110,訴,1209,2022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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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林純如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宣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提起上訴一併聲請訴訟
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
二審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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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