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76號
KSDV,110,補,1276,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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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被 告 莊碧貞
莊育銘
劉莊素貞

莊育誠

楊智森
莊得中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 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 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 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 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 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 、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 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 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 家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被告甲○○請求分割被告等共同繼承之被 繼承人莊訓榮(民國104年7月18日歿,生前住高雄市鼓山區 )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鼓山區不動產等遺產,核屬遺產分割 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款、第7 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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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