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蔡卓妍
被 上訴人 文山美學診所(合夥組織)
法定代理人 陳宏榮
兼訴訟代理人 黃士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民國109 年12月28日所為109 年度雄簡字第154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