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227號
KSDV,110,簡上,227,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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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上 訴 人
即上 訴 人 蔡天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1
日本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
訴,本院於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乙○○負擔十分之一,餘由甲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 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本件兩造主張與答辯之事實核與 原判決記載相同,爰依上開規定引用之。上訴人甲 (下稱 甲 )於原審聲明為:上訴人乙○○(下稱乙○○)應給付甲 新 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乙○○於原審則聲明:甲 之 訴駁回。
三、原審判命乙○○應給付甲 1萬元,及自110年4月9日起至清償 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為得假執行之宣告 ,另駁回甲 其餘之訴。兩造分別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甲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甲 第2項請求部分廢棄。㈡、 乙○○應再給付甲 19萬元,及自110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百分之5之利息。並補充陳述:針對乙○○傳訊指稱甲 為 職業賣淫乙事,乙○○於原審答辯狀中寫明「本人雖一時失察 ,但基於善意的動機,傳了女子特技表演的影片」、「甲 可能身為賣淫集團的成員,受到其口中乾媽指使,長期待在 網路巡迴賣魚」(下稱系爭答辯狀內容),已自認其有性騷 擾且誣指上訴人為職業賣淫乙事,原審認此部分不構成性騷 擾,實有判決違背法令;又原審未具體說明加害程度,即認 定精神慰撫金,顯有判決不備理由等語。乙○○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不利於乙○○部分廢棄。㈡、甲 第一審之訴駁回。並 補充辯稱:兩者已達交往程度,有問甲 是否當情人,甲 也 沒有說不好,故傳訊系爭影片應不構成性騷擾等語。四、不爭執事項
㈠、乙○○於民國109年3月9日及同年月14日分別傳送3部影片予甲



,影片1內容為兩位裸體女性,隨背景音樂舞動身體,影片 內容女性乳房、外生殖器、陰毛等性特徵清晰可見;影片2 內容為一身著白色泳衣女子站立撥開泳衣並露出下體手淫畫 面,外生殖器、陰毛等性特徵清晰可見;影片3內容為一身 著藍色洋裝女子,撩起裙子露出下體手淫畫面,外生殖器、 陰道口等性特徵清晰可見(下稱系爭影片)。
㈡、乙○○曾於甲 於109年3月16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案申訴性 騷擾後,傳訊「妳也有傳,並且、我會檢舉妳是職業賣淫的 ?一次二千元。網路警察如果能還原對話,妳就準備坐牢? 我所有的記錄,都可顯示,我們是長期的網友,對妳來講, 妳沒有任何好處可拿,會坐牢?何必呢?」(下稱系爭訊息 )。
五、本件爭點 
㈠、乙○○傳訊系爭影片、系爭訊息對於甲 是否構成性騷擾?㈡、若乙○○上開行為構成性騷擾,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 應為若干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 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 本件因本院就爭點所持理由與原判決相同,除後述部分外, 餘引用原判決之記載。
㈡、經查:
1、甲 曾於108 年12月22日傳訊「你若自己開車,旅館費休息才 約3 百多,我要拿2 千元,約三千元足夠了」、「我這裡是 最近的,你到五福二路117 號(全家)等我,或我等你,就 在(全家超商)等吧!」(原審卷第179 頁)、於109 年1 月13日傳訊「來呀,我一直都在等你」、109 年2 月3日前 某日「你不是在等我嗎?我現在就答應你,希望很快能見面 」,此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原審卷第175、199頁 )。訊息內容為甲 邀約乙○○以2,000元為代價,一同至旅館 休息(下稱系爭邀約),以一般社會經驗,乙○○抗辯甲 是 為性交邀約並非無據;而乙○○於甲 於109年3月16日提出性 騷擾申訴後,雙方就此事發生爭執,甲 傳訊息「不要胡說 ,誰約你別醜到我...你不覺得思想有問題嗎?」後,乙○○ 方以系爭訊息回應甲 。由雙方對話內容、背景,應可知此 為乙○○乃不滿甲 對其提起性騷擾申訴,出於不甘,認甲 上 開邀約亦有違法行為之虞,告知若甲 堅持提告,同欲使甲



受刑事追訴,並非藉影射甲 以賣淫為業,以達到歧視、侮 辱甲 之目的,不足為性騷擾之認定。至甲 另主張乙○○於系 爭答辯狀內容已自認系爭訊息構成性騷擾云云,然觀之系爭 答辯狀內容「本人雖一時失察,但基於善意的動機,傳了女 子特技表演的影片」、「甲 可能身為賣淫集團的成員,受 到其口中乾媽指使,長期待在網路巡迴賣魚」等語(原審卷 第107、109頁),僅為坦認其確曾傳訊系爭影片,另指稱甲 可能涉及賣淫,並無乙○○自認系爭訊息構成性騷擾之事實 ,甲 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
2、另乙○○辯稱兩造已達交往之程度,傳送系爭影片並不構成騷 擾云云。惟查,兩造並實際上未曾見面,並由被告所提出之 LINE對話紀錄,甲 傳訊多為所謂「長輩圖」之圖片,言語 空洞,非屬頻繁,乙○○回傳訊息亦甚為簡短,在乙○○於109 年1月15日前傳訊「謝謝你,我們已經是情人」後,復於109 年1月30日前傳訊詢問「你已經找到,長期的人了?」,甲 即回覆「你都沒有告訴我你的想法表明,他在我進醫院急診 就醫時,就即時開車到醫院探視我,我沒理由拒絕,很抱歉 !沒表示我無法得知」(原審卷第77至86頁),足見兩造並 未甚熟稔,僅得認為網路上偶互丟訊息之網友,且甲 已明 白表示已與他人交往,並為乙○○明知,是乙○○此部分所辯, 實不足採。
3、末甲 雖指稱原審於審酌精神慰撫金時未具體說明加害程度云 云。查於認定精神慰撫金若干為適當時,法院就斟酌之事項 確需具體說明,此因若僅抽象敘之,無法得知究竟審酌之內 容及理由為何,惟本件甲 所受侵害之加害程度,於前認定 乙○○以系爭影片性騷擾甲 構成侵權行為,應予賠償時,已 為說明(內容為:兩造並非熟識深交,乙○○既未經甲 同意 逕自傳送系爭影片,足使甲 感到驚嚇或受到冒犯,侵害甲 人格尊嚴,原判決第8頁第3行),是甲 此部分主張,亦屬 無據。
七、綜上所述,甲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1萬元, 及自110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之部分,為乙○○敗訴之判決, 並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就上述不應准許部分,判決甲 敗訴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此部分求予廢棄改 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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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