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方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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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方友房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方案
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
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
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
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聯邦銀行請求前置協商成立,聲請人應自民國95年6月起,
分150期,利率1%,每月10日給付11,892元,嗣聲請人未依
約繳款,於98年3月起毀諾,此有聯邦銀行陳報狀、協議書
、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債務協商審查紀錄表、協商申請書
(第146至151頁)可參。惟聲請人稱於毀諾時無業且生病,
未投保勞保,此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第17頁至
背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卷
第125頁)附卷可考,可見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健康因素致
收入狀況變動,不足清償協商款11,892元,顯有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
㈡聲請人財產、所得
聲請人於108年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2,670元、5,550元,
名下有1992年、1987年出廠車輛各1部,至三商美邦人壽保
單為防癌險,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富邦人壽保單非要保人(
前於108年10月16日曾申報理賠,已理賠金額38,264元),又
聲請人自陳自97年起迄今因生病無法工作(嗣於104年8月10
日至8月26日、105年8月28日至9月7日因胸主動脈瘤、高血
壓入院治療),有賴兩個女兒資助生活費共10,000元及每月
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3,851元,另108年12月15日領取美商
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直銷收入2,670元、109年2
月14日至110年8月27日領取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直銷獎
金7,910元,前於92年4月24日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99,536
元,未領取其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稽
。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聲請人僅有女兒每月資助
10,000元及國民年金老年年金3,851元,合計13,851元,可
供運用。
㈢聲請人最低生活費
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13,851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
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
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
稱居住於女兒所有房屋,不用負擔房屋使用費,故於計算聲
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
為24.36%)以13,088元為限【計算式:17,303×(1-24.36%
)=13,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13,851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扣除最低
生活費13,088元後,剩餘763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
,281,305元(卷第10頁、79至88頁、63至70頁、93至96頁、9
9至100頁、58頁、101至110頁、111至115頁、89至92頁、46
頁、71至74頁、42至55頁、47至51頁,包含:華南銀行、國
泰世華銀行、花旗(台灣)銀行、滙豐(台灣)銀行、新光銀行
、聯邦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
行、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467.6年【計算式:
4,281,305÷763÷12≒467.6】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㈤綜上,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
1.108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卷第13至15頁)。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4頁)。
3.債權人清冊(卷第5頁)。
4.戶籍謄本(卷第7頁)。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7頁至背面)。
6.商業保險資料查詢結果表(卷第135頁至背面)。
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
8至10頁)。
8.信用報告(卷第11至12頁)。
9.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41至44頁)。
10.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45頁)。
1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77至78頁)。
1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76頁)。
13.存簿(卷第121至123頁)。
14.收入切結書(卷第16頁)。
15.健保投保明細(卷第18頁)。
16.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回文(卷第75頁)。
17.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卷第97至98頁)。
18.段文佼切結書(卷第120頁)。
19.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卷第125頁)
。
20.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65頁)。
2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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