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18號
KSDV,110,消債更,318,20220427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徐瑋澤(原名:徐凱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徐瑋澤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 ,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聲請前置協 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永豐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協 商不成立,嗣於110年11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 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25頁)、永豐銀行陳報函( 卷第94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於108年度至109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有 宏泰人壽保單4張,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解約金為98,871 元(前於109年2月18日領取3,110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 號解約金為20,095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解約金23,638 元(前於109年2月18日領取15,049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 號已失效,中國人壽保單2張,保單號碼N0000000號解約金1



16,634元、另1張非要保人,至保誠人壽保單為團保、友邦 人壽無投保紀錄、國泰人壽非保戶、南山人壽保單1張於110 年10月4日變更要保人為配偶陳亭羽,解約金475,744元是否 應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處理,附此敘明 ;聲請人自陳自108年1月至109年4月為打零工,每月平均收 入2萬元,109年5月迄今任職於旭力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水電 工程助手,109年、110年每月收入各為23,800元、24,000元 ,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附表所示證據可佐。依聲請人 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爰以其任職於旭力工程有限公 司之每月收入24,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聲請人最低生活費
  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18,928元(包含房屋租金8,000元),並 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收受租金證明書在卷可稽(卷第133至135 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 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 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 元,故聲請人逾此範圍之主張,不予採計。
 ㈣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24,0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扣除最低 生活費17,303元後,餘6,697元,而聲請人目前無擔保負債 總額為10,581,884元(卷第156至157頁、75至80頁、87至89 頁、73至74頁、94至98頁、72頁、81頁、106至109頁、90至 93頁、112至117頁、99至105頁、158至160頁、164頁,包含 :滙豐(台灣)銀行、華泰銀行、新光銀行、遠東銀行、永豐 銀行、台新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宏泰人 壽及中國人壽之保險解約金共259,238元(計算式:98,871+2 0,095+23,638+116,634=259,238)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 ,至少須約128.4年(計算式:(10,581,884-259,238)÷6,6 97÷12≒128.4)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  ㈤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 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              
1.108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卷第13至15頁)。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23至124頁)。 3.債權人清冊(卷第165至168頁)。 4.戶籍謄本(卷第12頁)。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6頁至背面)。 6.商業保險資料查詢結果表(卷第130頁至132頁)。 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  18至20頁)。
8.信用報告(卷第21至24頁)。
9.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66至68頁)。 10.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71頁)。 1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69頁)。 1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70頁)。 13.健保投保明細(卷第17頁)。
14.在職證明書(卷第28、125頁)。 15.旭力工程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82至86頁)。 16.收入證明切結書(卷第128頁)。
17.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10至111頁)。 18.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47頁)。 19.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49頁)。  20.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50至152頁)。 2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53頁)。 2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54至155頁)。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