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聲請人即債 林虹諭(原名:林晴美)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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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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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富坦穩月收基金餘額104,055
元、債務人曾將國泰保單於109年9月29日變更要保人為母親
廖龍珠、胞兄林世偉,是該保單解約金共計497,899元,有
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
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富坦穩月收基金餘額104,055元
、國泰保單,而其名下富坦穩月收基金餘額104,055元、國
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497,899元,合計共601,954元,業經
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
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
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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