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4號
聲請人即債 盧炯誠
務人 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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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矯恆毅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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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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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
消債清字第242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繳回聲請後變賣汽車所得價金,由本院作
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
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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