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0號
聲請人即債 蔡振益
務人 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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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雅貞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對人即債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
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
第1項、第2項,及第62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
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視為全體同意更生方案,是應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並
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870733 99.17% 92808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7261 0.83% 792 債權總額 877,994 每期金額 1,300 清償成數 10.66% 還款總額 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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