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8號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孫偉光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複代理人 李曉蕾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郭聖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55,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