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游上陞
楊寶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陳甲霖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祝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複 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不含反訴訴訟代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請 求返還股利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於系爭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0 年1 月4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茲因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揆諸前揭意旨,本院依職權 撤銷該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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