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醫字第17號
原 告 黃吳月珠
黃東勝
兼訴訟代理人 黃鈺方
被 告 李香君
許栢超
李坤泰
張維安
李玫萱
高雄醫學大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飲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之法 定代理人原為侯明鋒(見本院雄司醫調卷第87頁),嗣於審 理中變更為壬○○,並經高醫法定代理人壬○○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復有高醫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在卷可參(見本院醫字卷二 第17 至21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6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黃肇勳為原告己○○○之配偶、原告辛○○及庚○○之父,被 告丙○○、戊○○、甲○○為高醫心臟血管內科主治醫師,被告丁 ○○、乙○○則為高醫胸腔內科主治醫師,其等均為高醫之受僱 人。緣黃肇勳自民國98年起即定期於高醫心臟科門診就診, 並自102 年10月15日起固定每3 個月由丙○○看診,而丙○○僅 於初次看診時為黃肇勳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之後即未再安 排任何檢查,然黃肇勳於103 年1 月7 日起之門診紀錄即有 其自訴上樓時有呼吸困難症狀「Dy
spnea while going up to 2nd floor 」、「Dyspnea upst airs not on walking 」,自105 年10月後之門診紀錄亦有
自訴胸痛、頭昏、呼吸不順、喘等症狀,106 年3 月28日最 後一次至丙○○之門診看診自訴胸痛、咳嗽、頭暈及臉頸腫脹 之情形,且近半年體重減輕10公斤,丙○○本應再為黃肇勳安 排超音波、X 光檢查或電腦斷層以查明前開症狀之病因 ,詎丙○○竟疏未安排任何檢查,亦未幫黃肇勳會診其他科別 醫師,僅持續開立降膽固醇藥物而延誤病情,致黃肇勳於10 6 年4 月21日至高醫急診時,經戊○○檢查始發覺心臟有一大 顆腫瘤且右心房亦有惡性腫瘤,腫瘤包覆心臟並侵犯心臟大 血管而無法手術治療;又戊○○本應再為黃肇勳安排詳細檢查 ,以確認黃肇勳之腫瘤型態並據以進行相關治療,惟戊○○僅 向原告表示黃肇勳全身長有癌細胞、已是癌末,宜住進安寧 病房,疏未就黃肇勳心臟腫瘤之屬性進行確診,且未積極進 行癌症治療,即讓黃肇勳轉出加護病房,並轉至胸腔內科住 院;黃肇勳轉至胸腔內科住院後,由丁○○、乙○○接手,丁○○ 、乙○○本應就黃肇勳之心臟腫瘤進行確診及積極進行相關治 療,竟疏未積極為黃肇勳心臟之腫瘤進行癌症種類之確診及 治療,僅對黃肇勳施打抗生素及洗腎而延誤治療,造成黃肇 勳免疫系統遭受破壞,致病毒產生抗藥性
,並造成黃肇勳之心臟受損害;嗣黃肇勳進行心臟腫瘤切片 檢查,發覺係良性纖維瘤,並非癌細胞,後於106 年7 月8 日因心跳減緩而住進心臟科加護病房,由甲○○接手,甲○○應 注意避免黃肇勳受感染,且應注意黃肇勳其他病症並予積極 治療,卻疏未注意致黃肇勳住進加護病房即經由中央靜脈導 管感染Enterococcus faecium病毒,復於黃肇勳不洗腎即會 全身腫脹並死亡之情形下,仍對黃肇勳注射白蛋白以維持血 壓,且停止黃肇勳之洗腎治療,當日黃肇勳因未洗腎而全身 腫脹,並於106 年7 月15日死亡。
㈡丙○○對於黃肇勳之主訴狀況完全置之不理,繼續開立慢性病 藥物,且後續4 年內均未對黃肇勳施以心臟超音波,不符合 醫療常規,又黃肇勳經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顯示右心房有 疑似惡性腫瘤,丙○○若按照醫療常規施行心臟超音波檢查即 可發現右心房有腫瘤,黃肇勳亦可提早發現病兆開刀診治且 可順利存活,另丙○○未建議黃肇勳至原癌症醫師門診追蹤, 是丙○○未積極、早期檢查及考量黃肇勳癌症既往史之疏失行 為,自非無過失。其次,黃肇勳之心臟腫瘤雖太大不適合開 刀,然仍可經由電療、化療、標靶治療使腫瘤縮小 ,腫瘤縮小後即可開刀,戊○○、甲○○、丁○○、乙○○等未為積 極治療,自非無過失,且甲○○為黃肇勳注射之白蛋白是否過 量而造成黃肇勳全身腫脹亦有疑義。此外,被告未盡告知義 務,己○○○並未參與乙○○於106 年6 月13日安排之病房家庭
會議,且依醫療法第73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力、設 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 建議病人轉診,然李玫宣和丁○○並未建議黃肇勳轉診。從而 ,丙○○、戊○○、甲○○、丁○○及乙○○等人(下稱丙○○等5 人) 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疏未對黃肇勳為應進行之檢測並採取適當之醫療措施致黃 肇勳死亡,自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高醫為丙○○等5 人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 條第 1 項規定,應與其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另黃肇勳至高醫 就診時,雙方成立醫療契約,黃肇勳因高醫之使用人或受僱 人延誤致生死亡結果,顯未就醫療契約約定義務為完全之給 付,此係可歸責於高醫之事由所致,高醫應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第227 條之1 規定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㈢己○○○因黃肇勳之死亡結果受有醫療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 、看護費30萬元之損失,並支付黃肇勳之喪葬費80萬元 ,且己○○○因此與黃肇勳天人永隔,心中甚感悲痛,基於上 情,爰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己○○○精神慰撫金240 萬元,合計 己○○○共可請求380 萬元(計算式:30萬元+30萬元+80萬元+ 240 萬=380 萬元);辛○○、庚○○為黃肇勳之子女,因被告 等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黃肇勳死亡之結果,辛 ○○及庚○○心中甚感悲痛,自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辛○○、庚○○ 精神慰撫金各220 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第192條、第194 條、第195 條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227 條第2 項及第227 條之1 等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己○○○38 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給付辛○○220 萬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⒊被告應連帶給付庚○○22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⒋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黃肇勳有喉癌、攝護腺癌及基底細胞癌病史,另有糖尿病、 高血壓、高膽固醇血症、痛風等長期慢性病,其攝護腺癌定 期於高醫泌尿科門診就診,其於102 年10月15日起至106 年 3 月28日止,因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及痛風等長期慢性 病至丙○○門診就診,經丙○○診查並開立慢性處方簽藥物 ,且安排黃肇勳約2 至3 個月定期回診,平均約6 個月安排 一次抽血檢查,黃肇勳於上開期間內狀況穩定,長期慢性病 亦控制良好,抽血檢查數值均在正常範圍內,體重雖有減輕
,然並非心臟超音波檢查之適應症,並無需進一步安排其他 心臟檢查之必要,是丙○○之醫療行為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㈡嗣黃肇勳於106 年4 月21日因頭痛、食慾差、身體不適及輕 微腹痛至高醫急診,經急診醫師診斷為急性肝炎,並於翌日 收至肝膽內科病房治療,血液檢測結果顯示除肝指數高外, 凝血功能亦不佳,同年月24日因呼吸急促、心跳血壓不穩, 經檢查為心包膜積水合併腎衰竭,故轉入心臟科加護病房由 戊○○診治,戊○○即對黃肇勳施予心包膜放液治療,及給予24 小時連續透析治療腎衰竭症狀,並抽取液體送驗,待黃肇勳 於同年月29日狀態穩定後,安排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檢查 ,檢查結果顯示有多個肝臟病灶,懷疑肝臟轉移,且後縱膈 腔有腫瘤侵犯下腔靜脈及右心房,疑似惡性腫瘤、腹主動脈 旁疑似有惡性淋巴病變,並有腹水及肺炎感染,是黃肇勳胸 腔內之腫瘤係後縱膈腔腫瘤,與原告所稱之心臟腫瘤並不相 同,且後縱膈腔腫瘤並無法藉由心臟超音波檢查得知,另黃 肇勳轉入加護病房治療之主要原因係因心包膜積水合併腎衰 竭導致心跳血壓不穩,戊○○為黃肇勳安排心包膜放液及血液 透析等治療,除穩定黃肇勳血行動力及生命徵象外,亦積極 治療黃肇勳,戊○○所為之醫療行為均符合醫療常規。 ㈢又黃肇勳於106 年5 月1 日血壓正常且不需透析治療,翌日 會診血液腫瘤科醫師,診斷認為黃肇勳當時情形不適合接受 化學治療,黃肇勳於同年月15日因血壓心跳穩定轉至胸腔內 科病房,由丁○○、乙○○治療黃肇勳肺炎感染及敗血症等症狀 ,除持續給予抗生素治療黃肇勳之感染情形外,亦發現黃肇 勳右胸壁皮膚有一結節,並針對黃肇勳之腫瘤病情會診各科 專科醫師協助診視,過程中均有與原告討論黃肇勳檢查與治 療之方式。嗣於同年月18日照會心臟血管外科醫師後,評估 黃肇勳因腫瘤侵犯心臟及多重轉移、手術風險高,故不建議 手術,於同年月23日會診整形外科評估胸壁結節切片手術, 並於同年月25日與原告討論並告知切片手術風險,原告考量 出血風險拒絕切片手術。此外,黃肇勳於胸腔內科病房期間 凝血功能仍持續不良,丁○○、乙○○於同年6 月5 日建議進行 肝臟及胸壁結節切片檢查,原告考量出血風險而拒絕,乙○○ 乃於同年6 月13日安排原告進行病房家庭會議,再次向原告 說明切片手術之風險,經原告考量後決定不進行切片檢查。 之後,丁○○、乙○○於同年6 月19日再度會診整形外科及肝膽 內科醫師,肝膽內科醫師表示不適合施行針刺肝臟切片,整 形外科醫師解釋手術風險後,原告拒絕胸壁切片手術檢查, 但原告復於同年7 月3 日要求切片確認,丁○○、乙○○遂會診 心臟血管外科、整形外科及肝膽胰內科診視,心臟血管外科
醫師向原告說明黃肇勳無法接受手術,肝膽胰內科醫師表示 黃肇勳意識狀況無法配合肝臟穿刺切片
,整形外科醫師於病床邊進行胸壁結節切片,病理報告結果 顯示胸壁結節為血管瘤。丁○○、乙○○再於同年7 月6 日會診 放射科醫師以評估使用電腦斷層定位肝臟切片之可行性 ,經放射科醫師診視後,表示黃肇勳有腹水血小板過低,無 法施行電腦斷層定位肝臟切片。從而,黃肇勳僅就胸壁節結 切片,未針對後縱隔腔、肝臟腫瘤或心臟進行切片檢查,原 告稱黃肇勳進行心臟腫瘤切片檢查後發覺係良性纖維瘤云云 並非可採,且丁○○、乙○○於黃肇勳在胸腔內科病房住院期間 均積極為其診治,會診諸多科別專科醫師共同診視,詳細向 原告說明手術風險性,丁○○、乙○○所為醫療行為皆符合醫療 常規。
㈣黃肇勳於106 年7 月9 日因呼吸衰竭、感染敗血性休克及血 壓降低,轉入心臟科加護病房,由甲○○擔任主治醫師並給予 抗生素、升壓劑及輸液治療,另安排血液及痰液培養檢查 ,是黃肇勳之感染與敗血症乃轉至心臟科加護病房前即有之 症狀,並非甲○○疏未注意導致黃肇勳感染,且因黃肇勳白蛋 白數值低,故甲○○給予白蛋白補充;嗣黃肇勳於同年月13日 因血壓過低、無法進行血液透析,甲○○遂改以連續透析治療 ,當時黃肇勳血小板仍低,且血液培養為屎腸球菌,甲○○依 血液細菌培養結果調整抗生素,然黃肇勳之白血球及血小板 仍持續下降,X 光檢查顯示雙側肺炎惡化,敗血症情況持續 惡化,至同年月14日連續血液透析時,收縮壓降至50-60 毫 米汞柱,致無法持續進行血液透析,甲○○乃停止血液透析, 原告於同年月15日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同意書,黃肇勳隨後 於同日死亡。是以,甲○○均有針對黃肇勳之病情改變為積極 處理,並嘗試穩定黃肇勳之生命徵象,其所為之醫療行為符 合醫療常規,並無任何疏失。
㈤原告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提起業務過 失致死罪嫌刑事告訴,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 (下稱醫審會)鑑定結果認定丙○○等5 人之醫療行為均符合 醫療常規,黃肇勳之病情已屬末期,其死亡結果依現今醫療 技術而言屬不可避免,與丙○○等5 人之醫療行為不具因果關 係,業經高雄地檢署以108 年度醫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 ,嗣雖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 發回續查,然經續偵檢察官調查後,仍認定丙○○等5 人之醫 療行為符合常規,並以高雄地檢署108 年度醫偵續字第3 號 不起訴處分,經原告提起再議後,復經高雄高分檢以108 年 度上聲議字第2335號處分書駁回原告再議在案,是丙○○等5
人之醫療行為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無任何過失,黃肇勳之死 亡係因其自身疾病進展所致,與被告丙○○等5 人之醫療行為 無關。又丙○○等5 人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自無由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高醫自無須負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亦無違反醫療契約之給付義務 ,無庸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縱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就己○○○請求醫療費300,000元部分,因丙○○等5 人之 醫療行為均符合常規,黃肇勳此部分支出係因其自身疾病所 致,與丙○○等5 人之醫療行為無關,己○○○復未提出任何單 據為證明,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就己○○○請求看護費300,0 00 元部分,己○○○未就此部分說明依黃肇勳之病情有僱請看 護之必要性;就己○○○請求殯葬費800,00 0 元部分,被告丙○○等5 人之醫療行為均符合醫療常規,己 ○○○請求為無理由,且其請求金額顯屬過高;精神慰撫金部 分,丙○○等5 人之醫療行為均符合常規,原告空言指稱受有 精神上痛苦云云,顯無理由,且其請求之金額顯屬過高等語 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醫字卷二第116 至117 頁): ㈠丙○○、戊○○、甲○○均為高醫心臟血管內科主治醫師,丁○○、 乙○○則為高醫胸腔內科主治醫師。
㈡黃肇勳為己○○○之配偶、辛○○及庚○○之父。 ㈢黃肇勳於高醫治療過程如下:
⒈黃肇勳自102 年10月起因有高血壓及高血脂等慢性病,固定 至高醫心臟內科丙○○門診就診,平均每3 個月記診1 次;於 103 年1 月29日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為心臟收縮功能正常 ,並無心包膜積水;於105 年10月11日門診時主訴近3 個月 感覺平順,減少食物攝取及體重減少,體重減輕4 公斤為63 公斤,醫師予以身體診察心音及呼吸音正常無水腫;於10 6 年1 月3 日門診時主訴當日早上拔牙齒、減少食物攝取、 咳嗽有痰、輕微頭痛、體重減輕3 公斤為60公斤,醫師予以 身體診察心音及呼吸音正常無水腫;於106 年3 月28日門診 時主訴頭暈左臉頰腫、體重減輕1 公斤為59公斤,醫師予以 身體診察心音及呼吸音正常無水腫,並開立原本慢性病處方 箋用藥及呼吸道感染用藥。
⒉於106 年4 月21日13時19分許黃肇勳因頭痛、全身不適及食 慾差,且有腹痛至高醫急診室就診,經血液檢查結果因肝指 數異常,醫師診斷疑似急性肝炎;於106 年4 月22日入住肝 膽內科病房治療,開始臥床,經血液檢查結果發現除肝功能 異常外,凝血功能亦異常,凝血酶原時間(PT)23.7秒(參
考值10.5秒);於106 年4 月24日因喘及心包膜積水合併急 性腎衰竭轉入心臟加護病房照護,由心臟內科戊○○醫師擔任 主治醫師,因其血壓低,懷疑心包膜積水導致心包填塞,於 同日21時10分許進行心包膜放液治療,引流出325 mL紅色如 血樣液體並持續引流,懷疑係惡性心包膜積液,並給予24小 時連續透析治療急性腎衰竭及代謝性酸中毒;於106 年4 月 27日轉換為間接性透析;於106 年4 月28日經超音波檢查結 果顯示幾乎已無心包膜積水,且病理報告為無發現惡性細胞 ;於106 年4 月29日醫師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 顯示有多個肝臟病灶,懷疑肝臟轉移及後縱膈腔腫瘤侵犯下 腔靜脈及右心房疑似惡性腫瘤、腹主動脈旁疑似有惡性淋巴 病變、腹水及疑似肺炎;於106 年5 月1 日其血壓開始正常 ,甚至需要使用降血壓藥物,不須透析治療,經會診血液腫 瘤科醫師表示現在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等語,又因1 天仍有 100 mL左右之心包膜液引流量,故醫師未來拔除引流管;於 106 年5 月4 日轉至肝膽內科病房繼續照護;於106 年5 月 7 日因肝昏迷意識不清,呼吸性酸中毒、血中二氧化碳堆積 、呼吸衰竭及休克再度病危,懷疑肺炎及敗血症,轉入心臟 加護病房照顧並使用呼吸器及給予抗生素治療;於106 年5 月8 日血壓正常,不須使用升壓藥物,但血小板僅41000 /μL (參考值大於150000/μL),仍有凝血病變;於106 年5 月9 日因尿少腎衰竭,開始持續1 週3 次透析治療;於106 年5 月12日脫離呼吸器,醫護人員移除心包膜引流管;於1 06 年5 月15日轉至胸腔內科病房,由乙○○醫師及丁○○醫師 擔任主治醫師,發現其右胸壁皮膚有一結節,並與家屬討論 後縱膈腔腫瘤檢查及治療方式;於106 年5 月18日會診心臟 外科,但心臟外科醫師評估因腫瘤侵犯心臟及肝臟轉移,有 高手術死亡率,不建議手術;於106 年5 月19日因呼吸衰竭 及血壓低轉入內科加護病房,且懷疑氣切管堵塞,更換氣切 管;於106 年5 月20日其脫離呼吸器;於106 年5 月22日轉 至胸腔內科病房,仍由乙○○醫師及丁○○醫師擔任主治醫師; 於106 年5 月23日會診整形外科評估胸壁結節切片手術,並 與家屬討論手術風險,因家屬考量出血風險拒絕切片;於10 6 年5 月29日其血小板僅48000 /μL,仍有凝血病變,凝血 酶原時間(PT)12.5秒;於106 年6 月3 日醫師與家屬討論 出院轉護理之家事宜。
⒊於106 年6 月5 日醫師考慮肝臟切片診斷,但家屬考量出血 風險而拒絕;於106 年6 月16日黃肇勳開始出現意識不清及 血便情形,家屬另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 大醫院)詢問後縱膈腔腫瘤是否能夠收治治療,成大醫院評
估後縱膈腔腫瘤因體積及侵犯心臟與大血管之緣故而無法治 療,黃肇勳配偶即己○○○決定採安寧共同照護治療,但黃肇 勳女兒即辛○○無法接受,己○○○口頭告知醫護人員會盡量與 女兒溝通;於106 年6 月19日家屬要求切片確認,主治醫師 再度會診整形外科及肝膽內科,肝膽內科醫師表示不適合施 行細針肝臟切片,整形外科醫師則解釋目前手術風險 ,嗣家屬拒絕手術切片,當日黃肇勳因解大量血便及血壓低 ,轉入內科加護病房接受輸血及止血藥物治療;於106 年6 月19日黃肇勳接受血管攝影及栓塞治療腸胃出血;於106 年 6 月21日由氣管抽取痰液培養結果為鲍氏不動桿菌,給予靜 脈注射抗生素piperacillin / tazobactam 2.5 g q8h(每8 小時1 次)及靜脈注射ciprofloxacin 250 mg qd(每日1 次)治療(使用至6 月26日);於106 年6 月23日黃肇勳接 受大腸鏡檢查結果發現結腸潰瘍及急性出血,醫師施行切片 ,切片病理報告診斷巨細胞病毒cytomegalovirus 感染,醫 師依抗生素敏感性結果加上colistin 2 MU 吸入型抗生素治 療;於106 年6 月30日黃肇勳血壓穩定且腸胃未再出血,之 後轉胸腔內科病房,仍由乙○○、丁○○醫師擔任主治醫師 。
⒋於106 年7 月3 日家屬要求切片確認,主治醫師再度會診心 臟外科(後縱膈腔腫瘤)、整形外科(胸壁結節)及腸胃內 科(肝臟多處腫瘤),心臟外科醫師表示其後縱膈腔腫瘤無 法手術,腸胃內科醫師表示黃肇勳無法配合肝臟穿刺切片, 整形外科醫師於床邊施行胸壁結節切片,病理報告為血管瘤 ;於106 年7 月4 日會診放射科醫師評估施行電腦斷層定位 肝臟切片,但放射科醫師表示黃肇勳有腹水及血小板過低, 無法施行電腦斷層定位肝臟切片;於106 年7 月5 日黃肇勳 血小板仍僅30000/μL ,辛○○堅持施行電腦斷層定位肝臟切 片;於106 年7 月9 日黃肇勳因感染敗血症休克、呼吸衰竭 及血壓降低,使用呼吸器並轉入心臟加護病房,由甲○○醫師 擔任主治醫師並進行血液及痰液細菌培養,給予抗生素治療 並給予連續滴注升壓藥物、注射2 瓶白蛋白;於106 年7 月 11日黃肇勳血中白蛋白數值3.01 g/dL(參考值大於3.5 g/d L);於106 年7 月12日黃肇勳因敗血性休克,醫師開始給 予每日注射1 瓶白蛋白;於106 年7 月13日因黃肇勳血壓低 ,無法血液透析,醫師開始連續透析治療,當時黃肇勳血小 板14000/μL,血液細菌培養報告為屎腸球菌及Acinetoba cter baumannii complex,並依敏感試驗結果將抗生素更換 為Colistin 0.5 vial(2 MU/vial)q12h、daptomycin 500 mg qod 及Tienam 1 vial(500 mg/vial)q8h;於106 年7
月14日黃肇勳白血球1070/μL,血小板5000/μL,經連續血液 透析時,收縮壓為50~60 mmHg,因此醫師停止血液透析 ;於106 年7 月15日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黃 肇勳並於當日4 時13分許死亡。
五、本件原告主張丙○○等5 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疏未 對黃肇勳為應進行之檢測並採取適當之醫療措施致黃肇勳死 亡,亦未盡告知義務,己○○○並未參與病房家庭會議,且未 建議黃肇勳轉診或至原癌症醫師門診追蹤,故被告應負連帶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高醫為醫療契約之相對人,另應負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 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在於:丙○○等5 人之醫療處置行為有 無違反醫療常規?原告請求被告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有無理由?原告請求高醫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有 無理由?茲將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析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但書規定係於89年2 月9 日該法修正時所增設,肇源於民事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 ,僅設原則性之概括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 題,為因應傳統型及現代型之訴訟型態,尤以公害訴訟、商 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本文所定之 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 濟,有違正義原則。是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上開但書所定之 公平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求證事實 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 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以 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又醫療行為本質上通常 伴隨高度之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師於醫療行 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醫 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 特異體質等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惟在舉證責任之分配上, 原告至少應就醫師在醫療過程中有何過失之具體事實負主張 責任,若僅主張醫療結果並未成功或造成損害,基於醫療行 為具上開高度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之特徵,及醫療契約 非必以成功治癒疾病為內容之特性,不能認為病患已就醫師 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以及有何具體違反注意義務之 不完全給付事由有所主張證明;此外,在適用上或另可參考 德國法上之表見證明原則或美國法上之事實說明自己原則( 此二原則在適用要件上雖有類似之處,但非完全相同,且因 事實認定主體及證明度採擇上之不同,致使法律效果亦有相
當差異,惟此非本判決重點所在,故不予詳論,僅係認為適 用上可參考上開二原則),亦即如依原告所提出之主張及舉 證,損害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或在醫學上係屬該醫療行為典 型之結果或可歸責者,且損害又係在被告控制下所導致,原 告對於損害發生亦無任何原因力,原告始毋須再就因果關係 或可歸責等事實舉證。
㈡次按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人或受囑託之機關 或團體依其特別知識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且應詳盡說明其 獲得鑑定結論之理由,而其所得之鑑定意見僅係供作法院判 斷事實之證據資料,法院仍得依其他直接、間接證據判斷應 證事實之真偽。另按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 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 反應;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 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 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第12條之1 及醫療法第81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範既係規定「或」,顯見醫師或醫 療機構並非應向各該條規定全部之人告知。又上開規定之立 法本旨均係以醫療乃高度專業及危險之行為,直接涉及病人 之身體健康或生命,病人本人或其家屬通常須賴醫師之說明 ,方得明瞭醫療行為之必要、風險及效果,故醫師為醫療行 為時,應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 其家屬同意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惟說明義務之 內容及範圍,應視一般或各別病患所重視之醫療資料加以說 明,非謂病患得漫無邊際或毫無限制地要求醫師負一切之危 險說明義務;亦即,若嚴格課予醫師需就所有臨床症狀及其 對應之全部具體醫療措施逐項說明之義務,非但造成醫療資 源之浪費,亦使醫師為避免病患指摘違反告知義務,放棄專 業經驗判斷而不分輕重將全數資料提供,導致病患於決定是 否接受醫療行為時更顯無所適從,於接受醫療行為後,亦難 以區辨醫師所告知之事項,依其個人體質究竟何者應加以注 意,進而造成病患同意權之行使空洞化,醫病關係由協助轉 為對立,更與說明義務所欲保障者為病患自主決定權之目的 相互悖離。
㈢經查,辛○○前以同一事實對丙○○等5 人提出業務過失致死之 刑事告訴,經高雄地檢署以108 年度醫偵字第12號受理(下 稱系爭刑案),於系爭刑案偵查中委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 委員會(下稱衛福部醫審會)進行鑑定,衛福部以108 年1 月9 日衛部醫字第1081660231號函所附編號0000000 號鑑定 書認(見本院醫字卷一第93至113 頁):
⒈依門診病歷紀錄,丙○○發現黃肇勳自105 年10月後有體重持
續下降之現象,亦記載黃肇勳有食慾差之情形,乃開立平常 之慢性病藥物,而心臟超音波檢查之適應症,主要在評估心 血管相關症狀,如胸痛、心悸、心律不整、喘及昏厥等,抑 或懷疑心臟結構相關疾病,如心臟功能評估、瓣膜性心臟病 、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心包膜疾病等,針對體重下降之評估 ,並非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之適應症,因此依醫療常規,針 對體重下降之原因,不會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 ⒉106 年4 月24日黃肇勳因喘及心包膜積水合併急性腎衰竭, 造成血液動力學不穩定而轉入心臟加護病房照護,另因血壓 低,醫師懷疑心包膜積水導致心包填塞,於同年月28日床邊 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幾乎已無心包膜積水,黃肇勳於同年5 月1 日開始血壓正常、不需透析治療,且不需以升壓藥物維 持血壓;一般而言,因加護病房床位有限,所收治之病人多 為血液動力不穩定或器官衰竭病人,故當造成病人進入加護 病房之急性問題穩定後,不需使用呼吸器,且血壓穩定不需 密集血液動力學監測後,即可轉至普通病房繼續治療,是若 為單純確認心包膜積水原因,未必需在加護病房內執行,故 戊○○在黃肇勳急性問題穩定後,將黃肇勳轉至肝膽內科病房 持續治療符合醫療常規。
⒊依病歷紀錄,黃肇勳之後縱膈腔腫瘤始見於106 年4 月29日 之電腦斷層掃瞄檢查結果,且同時可見多處肝臟病灶,然後 縱膈腔腫瘤之切片,於臨床實務上為一高風險之侵入性步驟 ,即使於一般人身上施行風險亦高,而黃肇勳自入院後病況 不穩定,且有多項病症(急性腎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 肝炎、血小板低下、腸胃道出血、肺炎及敗血症),於此情 況,當以穩定生命徵象為優先,且依病歷紀錄,各主治醫師 已多次與家屬解釋說明進行縱膈腔腫瘤切片之風險,並於其 後進行相對安全之右前胸皮下腫瘤切片,若以黃肇勳安全之 考量,難謂有遲延之情事,加以黃肇勳整體病況不佳,即使 勉強進行後縱膈腔腫瘤切片取得檢體,黃肇勳亦無可接受惡 性腫瘤治療之身體條件,故於此時斷對黃肇勳進行後縱膈腔 切片,並無迫切之必要性。
⒋依病歷紀錄,黃肇勳於106 年7 月9 日因感染敗血性休克、 呼吸衰竭及血壓降低與使用呼吸器而轉入心臟加護病房;於 同年月11、12日因黃肇勳血中白蛋白過低、敗血性休克,甲 ○○開始給予白蛋白注射;於同年月13日因黃肇勳血壓降低 、無法接受間接性血液透析,甲○○即開始連續透析治療,復 於同年月14日黃肇勳接受連續血液透析時,收縮壓為50~60m mHg,因此甲○○停止血液透析,臨床上執行血液透析時需將 血液引出體外常會造成體液不足,短時間透析更會影響血壓
,因此當血壓降低時,會轉換為較不影響血壓之連續性血液 透析方式,但若是執行連續性血液透析時,病人血壓仍低, 則持續透析會加速病人死亡,故一般會停止透析,以增加病 人體內體液量,且血中白蛋白低時亦會減少血中體液容積, 是當病人處於休克低血壓狀態時,需補充白蛋白,期能增加 血中有效體液容積以增加血壓。從而,甲○○停止黃肇勳之血 液透析並給予白蛋白治療之決定符合醫療常規。 ⒌依病歷紀錄,黃肇勳因感染敗血性休克,導致多重器官衰竭 ,甲○○給予細菌培養並依細菌培養結果給予抗生素治療,當 時亦給予適當輸液、升壓藥物及連續血液透析,以黃肇勳生 理狀況,依現行醫學技術,死亡仍係無法避免之結果。 ⒍黃肇勳自106 年4 月22日住院開始,因多次肺炎感染接受抗 生素治療,於同年6 月21日由氣管抽取痰液細菌培養結果為 Acinetobacter baumannnii,應可認定為肺部感染之致病菌 ,黃肇勳經長期住院,並多次使用呼吸器及進出加護病房, Enterococcus faecium、Acinetobacter baumannii comple x 為常見感染菌種,當長期使用廣效性抗生素或抵抗力較差 之病人即易有Enterococcus faecium、Acinetobacter baum annii complex等多重抗藥性細菌感染,此並非因用藥有誤 或照顧不周而生。
⒎黃肇勳自106 年4 月21日13時19分許因頭痛、全身不適、食 慾差且有腹痛至高醫急診室就診,於同年月22日入住肝膽內 科病房治療,於同年月29日接受腹部電腦斷層掃瞄檢查,報 告顯示有多個肝臟病灶,懷疑肝臟轉移、後縱膈腔腫瘤侵犯 下腔靜脈及右心房疑似惡性腫瘤,若是提早進行腹部電腦斷 層掃瞄檢查,或可提前發現,但依黃肇勳之病程發展,至早 約於同年月21日急診發現,僅相差8 日,對於黃肇勳而言不 至影響其治療方式。
⒏依病歷紀錄,黃肇勳於106 年4 月29日接受腹部電腦斷層掃 描檢查,結果顯示有多個肝臟病灶,懷疑肝臟轉移及後縱膈 腔腫瘤侵犯下腔靜脈及右心房疑似惡性腫瘤、腹主動脈旁疑 似有惡性淋巴病變、腹水後,住院期間經會診血液腫瘤科醫 師表示無法化學治療,心臟外科醫師表示因腫瘤侵犯心臟及 血管,無法以手術治療,且多個肝臟結節病灶影像懷疑為腫 瘤轉移造成,以致肝臟衰竭凝血功能異常及腹水之結果下, 無論原發腫瘤為何,一般而言,皆是屬於末期病情,因此戊 ○○、乙○○、丁○○及甲○○在已會診腫瘤治療像關科別 ,無法進行積極治療下,給予支持性醫療方式之建議,均符 合醫療常規。
⒐黃肇勳於106 年4 月24日21時10分許接受心包膜放液治療,
引流出紅色如血樣液體,因一般心包膜液為透明狀,而黃肇 勳引流出紅色如血樣液體,臨床上高度懷疑是惡性心包膜積 液;依文獻報告,心包膜積液經細胞檢驗(cytology)之敏 感性為67%~92%,因此心包膜積液雖未檢出癌細胞,並不能 排除惡性腫瘤之可能性。而黃肇勳於同年7 月3 日之切片檢 查部位為胸壁皮膚上結節,送驗結果為良性之血管瘤,但因 並非直接由肝臟或縱膈腔腫瘤直接取得檢體,因此良性皮膚 腫瘤切片並不能排除後縱膈腔腫瘤及肝臟病灶為惡性腫瘤之 臆斷,故黃肇勳之心包膜積液及皮膚切片檢驗結果,與醫師 懷疑黃肇勳相關病情係因癌細胞轉移,並無扞格。 ㈣另因原告質疑以黃肇勳就診期間之狀況,丙○○未安排其他 檢查有疏失,及黃肇勳於106 年4 月24日至同年月29日轉入 加護病房所進行之心包膜積液引流、給予24小時連續透析治 療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暨以黃肇勳之病狀及當時之身體狀況 可以標靶真光刀或化療、電療等方式進行治療,與黃肇勳於 106 年7 月9 日至心臟科加護病房後,甲○○所注射白蛋白 之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不明等節,經本院再次委託衛福部醫 審會鑑定,衛福部以111 年1 月7 日衛部醫字第1111660158 號書函暨所附編號0000000 號鑑定書,結果略以(見本院醫 字卷二第57至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