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10號
KSDM,111,附民,210,2022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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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黃湘婷

李和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律師
被 告 黃大展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6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作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黃大展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易字第69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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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