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2號
KSDM,111,聲,92,2022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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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施冠綸



具 保 人 黃郁庭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具保人之姓名均更正為「黃郁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具保人之姓名應為「黃郁庭」 ,惟均誤載為「黃郁婷」,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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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