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施冠綸
具 保 人 黃郁庭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具保人之姓名均更正為「黃郁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具保人之姓名應為「黃郁庭」 ,惟均誤載為「黃郁婷」,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