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拍賣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79號
KSDM,111,聲,679,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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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海




選任辯護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拍賣扣押物
(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均應予拍賣並保管其價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海騰(下稱被告)因違反貪 污治罪條例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 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本案扣押 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因本 案涉犯被告人數眾多,卷證資料及案情繁雜,容非短時間內 得以審結,上開車輛非僅保管不易,且耗費甚鉅,更無法避 免車輛自然折舊之價值減損,如續予扣押,恐有降低價值之 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 1條之規定,請求准予拍賣扣案如附表所示車輛等語。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 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 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 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述犯罪 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為保全 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 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 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代為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1條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8624號、第2



7288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審理 中。而本案於偵查中,經檢警扣得如附表所示車輛,有法務 部廉政署110年8月31日扣押筆錄、110年9月9日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交付保管條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本院110 年度聲扣字第26號裁定、交 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110年12月29日北 市監士字第1100245578號函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坦認,此 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依起訴書犯罪事實觀之,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 高達新臺幣24,896,213元,而附表所示車輛業經被告於廉詢 時陳明均係其以本案犯罪所得所購買,其中附表編號1車輛 登記於被告名下,編號2、3車輛則登記於被告之子黃庭宇名 下,此有被告110年9月9日廉詢筆錄、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 料在卷可參,依前說明,附表所示車輛應均屬得沒收或追徵 之扣押物。本院審酌本案被告人數共12人,犯罪金額龐大, 卷證資料繁多,須經相當時間之審理始得審結,而車輛之保 管除須耗費一定之空間及金錢成本,車輛長期閒置未行運轉 ,更易造成引擎、機件損壞,價值亦會因時間之經過而折舊 貶值,如續予扣押,有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之情形,是 被告聲請本院拍賣上述扣案車輛並保管價金,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美玲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附表
編號 車牌號碼 廠牌 種類 1 AS-506 Kawasaki 機車(排氣量1043cc) 2 LGM-8386 Kawasaki 機車(排氣量649cc) 3 BDQ-7182 國瑞 汽車(排氣量1798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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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