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55號
KSDM,111,聲,555,202204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聖榆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聖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聖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年2月確定 ,並於民國105年1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 4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9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