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靜婷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靜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靜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2月確 定,並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5 月17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4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4109號、108年度簡字第838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