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宗岳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宗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宗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並於民 國104年3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4月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