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輝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輝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輝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
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
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
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
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
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注意各別刑罰規範之目
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審酌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
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被告前科之關聯性、所
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
素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49號、第888號
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
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
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
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
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
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
附表所載)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
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之限制,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之罪,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4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亦有該裁定可稽,依
前開說明,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
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
加計未定應執行刑總和範圍即4年8月(計算式:6月+4年2月
=4年8月)內定應執行刑。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
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分別為洗
錢防制法之犯罪與毒品犯行)、犯罪時間(均為109年間)
、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
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
體評價,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除經宣告有期徒刑外,另有併科罰金刑,惟受刑人並無經宣 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 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併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10款 參照),且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7 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 1097號 110 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 1097號 110 年7 月14日 高雄地檢 110 年度 執字第53 20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年3 月9 日早 上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 448 號 110 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 448 號 110 年12月10日 高雄地檢 111 年度 執字第29 8 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09 年3 月8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 111 年度 執字第32 8 號 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確定。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貳年 109 年3 月9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 111 年度 執字第32 8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