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983號
KSDM,111,簡,983,2022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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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9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擇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11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欄第3行內關於「附表一」均更正為「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宣告刑欄第3行 內關於「附表一」,自應更正為「附表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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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