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890號
KSDM,111,簡,890,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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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幼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緝字第1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幼薇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咖啡色羽絨外套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幼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見及告訴人黃俊銘之外 套不慎留置在大門欄杆上,竟起念侵占該外套,致告訴人徒 增尋回財物之困難,並影響社會治安,且事後亦未賠償告訴 人所受損失,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侵占財物之種類暨價值、 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如個 人戶籍資料所示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見偵緝卷第27頁) 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未扣案之咖啡色羽絨外套1件,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261號
  被   告 蕭幼薇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號14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幼薇於民國110年2月18日21時2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 ○路00號1樓大門前欄杆,見保全黃俊銘所有之價值新臺幣( 下同)3,700元咖啡色羽絨外套1件,遺忘於上開欄杆,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品之犯意,徒 手將上開外套1件帶離現場,而侵占入己。嗣黃俊銘發現上 開外套1件遺失,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黃俊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幼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黃俊銘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檢察官勘驗 筆錄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各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之截圖 畫面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嫌。至被告侵占取得之上開外套1件,未扣案,為被告犯罪 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另報告意旨雖依告訴人指述,而認被告侵占上開外套口袋內 之現金1,300元、皮夾1個、告訴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全民健康保險卡、中國信託信用卡、永豐銀行信用卡各1張 、鑰匙1串(下稱前揭物品)等情,然被告於偵查中供述:



伊僅侵占上開外套1件等語,復參以現場監視器錄影內容未 攝得被告有拿取前揭物品之舉動,及無法攝得上開外套口袋 內物品乙情,此有上開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憑,從而,本案 除告訴人單一指述外,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告訴人指述被告 侵占前揭物品一事之真實性,是應認被告罪嫌不足,惟若此 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事實上一 罪,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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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