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11年度,1號
KSDM,111,矚重訴,1,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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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格格




選任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
謝育錚律師(法扶)
陳威延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 訊問被告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 定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二、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 見,認有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㈠被告否認被訴之放火燒燬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罪、殺人罪等罪 嫌,惟依卷內證人乙○○、乙○○等人之證述、監視器畫面勘驗 結果、火災調查鑑定書等證據,認涉有起訴書所載犯嫌重大 ,檢察官起訴被告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係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 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係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罪。 ㈡本案雖已進入審判程序,然被告於審理中之主張與其先前供 述內容有所出入,此部分尚待傳訊證人交互詰問後釐清,而 傳訊之證人除被告案發時之男友外,尚有城中城大樓其他住 戶、經常隨被告至城中城大樓聊天之少年等人,而為被告認 識之人;又依卷內證人甲○○○之證述、對話截圖等,被告曾 要求甲○○○向警方檢舉特定之事項,可認被告曾有影響司法 權正確行使之事實,故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影響證人或與之 勾串之虞。
㈢被告雖表示其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然其於看守所內仍有戒護 至醫院開刀、治療之可能,況依被告所述,其係因無法負擔 費用,方無法接受治療,難認已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 形。本案涉及眾多城中城大樓居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法益



,以羈押確保案件能查明真相、避免案情陷入不明,符合比 例原則,亦非得以被告所稱定期至派出所報到等其他侵害較 小之方式可替代。
 ㈣被告有相當理由可能影響證人之證述,業經說明如前。辯護 人雖以被告不認識專家證人、被害人,唯一有可能聯絡之證 人乙○○所述對被告並無不利,故認被告並無勾串之必要云云 ,尚屬無據,是認仍有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三、綜上所述,本件對被告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均仍然 存在,亦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復查無刑事 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事由,爰裁定自111年4月21日起延長 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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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