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1年度,11號
KSDM,111,智簡,11,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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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山


陳靜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250、7737、2173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1 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富山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靜玉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 用如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載商標註冊證號「0 0000000」刪除(民國109年4月13日申請註冊,見偵二卷 第85頁)。
(二)證據部分:被告黃富山陳靜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 本院審智易卷第49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1.是核被告黃富山陳靜玉2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為



,均係犯商標法第97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等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及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低度 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起訴 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 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等因意圖販賣而持有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2.被告2人就本案2次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2人就起訴書事實一、㈠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 同一地點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自始係出於 單一侵害商標權之營利目的,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陸續施行,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 。就起訴書事實一、㈡所為之陳列犯行,本具有延續性, 亦僅以一行為予以評價。
4.起訴書事實一、㈠及㈡所為,被告2人均以一行為同時侵害 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種處 斷。
5.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2人為獲取利益, 竟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 判斷,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兼衡其等之素行、本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 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 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 文,且觀諸本條之立法理由,可知現行法係為避免仿冒商 標商品在外流通而繼續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故得宣告沒 收之客體,不以行為人犯商標法之罪所陳列或持有之商品 為限,易言之,縱然行為人之行為不成罪,仍得依法就仿 冒商標商品宣告單獨沒收。查本件扣案如附件附表一、附 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仿冒商品(見警一卷第37頁及警二卷 第57至58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之。
(二)犯罪所得:
  1.被告黃富山於審理時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罪所得 為新臺幣(下同)700元(本院審智易卷第51頁),未據 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2.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員警固於搜索時扣得5,000元,然被 告2人該部分所為係「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 犯行,並非「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是上開現金自 非其等本次犯行之不法所得,尚無積極證據認與本次犯行 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250號
110年度偵字第7737號
110年度偵字第21730號
 被   告 黃富山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靜玉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富山陳靜玉為夫妻,共同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泰星百貨行」,其等明知附表一、二所示註冊審定號之 商標圖樣及文字,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指定使用 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㈠竟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7月 起,在「泰星百貨行」內,販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 商品予周玟伶郭炳富等不特定之人。期間因警於108年8月 12日11時20分許,在郭炳富(另案緩起訴確定)所經營位於 高雄市○○區○○○路000號「喜登童裝行」查獲仿冒「HELLO KI TTY」、「哆啦A夢」、「角落小夥伴」等商標之商品,另於 108年11月7日14時55分許,在周玟伶(另案經法院判處緩刑 確定)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嚕嚕米童裝店」 查獲仿冒「角落小夥伴」、「HELLO KITTY」等商標之商品 ,渠2人均供陳仿冒商標商品均購自黃富山陳靜玉共同經 營之「泰星百貨行」,遂於109年1月9日10時40分許,經警 持搜索票前往「泰星百貨行」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一 所示之商品,經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㈡黃富山陳靜玉於109年1月9日遭搜索後竟不知悛悔,另共同 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在「泰星百 貨行」內,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欲販售予不 特定之人。嗣於109年5月14日16時53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再 次前往「泰星百貨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 商品,經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靜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泰星百貨行係由其與被告黃富山共同經營,且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品係自大陸淘寶網購入之事實。 2.另辯稱:1月9日扣得的商品一開始不知道是仿冒商品,是警方查獲時才知道,5月14日扣到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是大陸廠商寄給我們的樣品,因為1月已經有被警方查獲,所以我們有特別注意是否為仿冒商品,當時有發現是仿冒品,所以有收到袋子裡,並沒有擺出來云云。 2 被告黃富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泰星百貨行係由其與被告陳靜玉共同經營,且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品係自大陸淘寶網購入之事實。 2.另辯稱:5月14日扣到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是大陸廠商寄給我們的樣品,因為1月已經有被警方查獲,所以我們有特別注意是否為仿冒商品,當時有發現是仿冒品,所以有收到袋子裡,並沒有擺出來云云。 3 1.證人即另案被告郭炳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2.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泰星童裝估價單、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75號緩起訴處分書 1.證明郭炳富於108年8月12日為警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係向泰星百貨行等店購買之事實。 2.郭炳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事實。 4 1.證人即另案被告周玟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周玟伶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 2.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泰星童裝估價單、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3號簡易判決處刑書 1.證明周玟伶於108年11月7日為警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係向泰星百貨行購買之事實。 2.周玟伶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 5 1.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偵查佐傅俊維於本署之證述 2.偵查報告1份(含現場蒐證照片12張) 3.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扣案、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證明109年1月9日搜索時,泰星百貨行店門有開啟並對外營業之事實。 2.證明109年1月9日扣得如附表一所示角落小夥伴仿冒商品係陳列於大門口騎樓左右兩側及置放於箱子內打開供人選購,足證被告2人確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6 1.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偵查佐蘇川博於本署之證述 2.偵查報告1份(含現場蒐證照片21張) 3.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證明109年5月14日搜索時,泰星百貨行店門有開啟並對外營業之事實。 2.證明109年5月14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POLO、HELLO KITTY、LINE、角落小夥伴仿冒商品係置放於店內陳列架或置放於箱子內打開供人選購,另裝有櫻桃小丸子仿冒商品之紙箱雖為密封,惟係置放於1樓店面走道旁,足證被告2人辯稱未擺設供人選購之詞顯不足採,其等確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7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為仿冒品 8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鑑定報告、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所授權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明品鑑價報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為仿冒品 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 證明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註冊證號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並指定使用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範圍且均在專用期間內。 二、核被告黃富山陳靜玉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 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 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 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黃富山陳靜玉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



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數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2人所 犯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請予分論併罰。至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5,00 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檢察官 呂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美玉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110年度偵字第7737號
編號 品 名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證號 商標專用商品範圍 1 仿冒角落小夥伴(Sumikkogurashi)衣服 307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褲子 仿冒角落小夥伴(Sumikkogurashi)褲子 231件
附表二:110年度偵字第1250、21730號編號 品 名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證號 商標專用商品範圍 1 仿冒POLO衣服 6件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00000000 各種衣服 2 仿冒櫻桃小丸子衣服 25件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T恤、童裝 3 仿冒HELLO KITTY衣服 17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衣服、短褲、傘、椅子 仿冒HELLO KITTY褲子 3件 仿冒HELLO KITTY雨傘 3件 仿冒HELLO KITTY椅子 1件 仿冒雙子星(Little Twin Stars)椅子 1件 4 仿冒哆啦A夢衣服 2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衣服、褲子、椅、傘 仿冒哆啦A夢褲子 1件 仿冒哆啦A夢雨傘 3件 仿冒哆啦A夢椅子 5件 5 仿冒莎莉、熊大雷納德衣服 14件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 6 仿冒角落小夥伴(Sumikkogurashi)衣服 14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衣服、褲子 仿冒角落小夥伴(Sumikkogurashi)褲子 1件 7 銷貨單 10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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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