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6號
KSDM,111,易,16,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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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婕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34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馬婕溦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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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