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115號
KSDM,111,審交易,115,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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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997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
10年度交簡字第2405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惠麟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以被告得在訴訟上為自己辯護, 而保護其利益,必具有自由決定其意思能力,即訴訟能力, 如心神喪失,即完全缺乏其為自己辯護之能力,自應停止其 審判程序(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被告莊惠麟因本件聲請意旨所載之車禍事故,受有頭 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害,於民國110年6月25日急診送醫, 並於同日接受顱骨切除手術等情,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 眾診療處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3頁);又被告於 110年8月12日送往長春醫院住院接受診斷治療,因其慢性呼 吸衰竭併長期呼吸器使用、顱內出血及肺炎之病情,目前仍 須24小時連續使用呼吸器,且因長期臥床,日常生活均無法 自理,須他人從旁協助,現在意識狀況GCSscore為E4M5VE, 因氣管插管無法發聲,簡單問題可以點頭、搖頭回覆,但複 雜問題無法理解乙節,則有長春醫院111年1月28日長字第11 10128號函暨檢附之住院診斷書附卷可查(見審交易字卷第1 1頁、第13頁);另經本院於110年11月22日、111年1月19日 電聯被告之胞兄莊世民以確認被告現身體狀況,其表示被告 現仍昏迷中,處於植物人狀態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 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考(見交簡字卷第13頁、第19頁)。本 院審酌上情,因認被告前述身體狀況嚴重減損其認知功能, 已欠缺正常對話溝通之能力,難以理解審判意義,而達心神 喪失之程度,是為維護其訴訟上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 4條第1項規定,裁定應於其心神狀況回復以前停止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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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