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4號
KSDM,111,單禁沒,94,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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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琰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伍伍貳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琰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於民國109年11月4日1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 苓雅區建國一路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由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 晶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552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9頁)存卷可佐,足認確 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 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 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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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