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9號
KSDM,111,單禁沒,69,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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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達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達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確定,惟扣案之海洛 因15 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員警持本院核發搜索票,於民國108年6月20日11時55 分許,至被告位於高雄市○○區○○○巷0○00號9樓之4租屋處搜 索,當場扣得不明粉末15包,上開物品嗣經送檢驗,均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10.21公克,純度36. 77%,純質淨重3.8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108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8290號鑑定書(見108年 度偵字第12182號卷第101頁,下稱偵卷)存卷可參,足認確 係違禁物無訛。又檢察官就被告所涉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提 起公訴,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08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 罪刑確定,惟認定上開扣案海洛因15包,因無證據足認與上 開轉讓禁藥罪犯行有關,而未諭知沒收銷燬,有上開刑事判 決書在卷可佐。而被告於108年6月20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現正執 行中,有上開裁定、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 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可佐。是以,被告於上揭時、地遭 查獲持有上開扣案海洛因15包,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犯嫌, 究與被告施用毒品行為之罪數關係為何,並未見聲請意旨詳 予敘明,則被告是否仍存有未經追訴處罰之犯行,尚待聲請 人予以釐清。從而,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海洛因15包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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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