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3號
KSDM,111,單禁沒,63,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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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銘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柒貳公克,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伍捌參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銘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 命各1 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粉末檢品及白色結晶各 1 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 9年12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62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09 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558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83、9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 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 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 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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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