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23號
KSDM,110,附民,423,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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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陳張基

被 告 黃裕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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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