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張堡詳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①帳號究為07341 「00」
13528 」亦或07341 「000 」13528 ;②發票人為盛宏營造
有限公司亦或盛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承上,倘為前者,並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後,
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