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811號
KSDM,110,審訴,811,2022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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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裕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 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裕峰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收受判決, 被告於111年2月11日提起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及刑事 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惟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 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 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 ,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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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