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761號
KSDM,109,訴,761,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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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1號
110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裕能


選任辯護人 黃柔雯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3140號、109年度偵字第17456號)及追加起訴(109年
度偵字第24030號、110年度偵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洪裕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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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