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454號
KSDM,109,易,454,20220429,1

1/1頁


臺灣高雄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任


李權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楊揚銘


列被告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選偵字第67
、74號、109年度選偵字第4、6、7、2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任李權晉楊揚銘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揚銘陳信任李權晉(下稱被告3 人)於民國109年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 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分別或共 同有如下犯行:
㈠、被告楊揚銘於108年12月間,以其手機搭配LINE、Telegram等 通訊軟體作為聯絡工具,以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賭 注,於108年12月12日接受賭客陳竣彥(另為不起訴處分使用LINE通訊軟體下注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其賭博方式 為:蔡英文韓國瑜105萬票以上,被告楊揚銘贏得該20萬 元,如蔡英文未贏過韓國瑜105萬票,陳竣彥贏得19萬元 (除原本之20萬元外,另贏得19萬元),賠率為0.95,期中 1萬元的價差則為被告楊揚銘之水錢獲利。
㈡、被告陳信任與綽號「RB」之被告李權晉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10月起,由被告陳 信任以其手機搭配LINE、Telegram通訊軟體作為聯絡工具, 接受賭客使用上開通訊軟體通訊軟體下注,如金額較大者, 被告陳信任則再轉交被告李權晉,渠等以本屆總統副總統 選舉結果為賭注,其賭博方式為:以蔡英文韓國瑜90萬至 120萬不等票數之盤勢,賠率為0.88至0.8不等(差額即為水 錢)。被告陳信任以此方式於108年12月6日接受被告楊揚銘



下注40萬元,再於108年12月10日接受被告楊揚銘下注20萬 元。被告陳信任並將上開60萬元轉向被告李權晉下注。被告 陳信任另於附表所示時間,以Telegram通訊軟體,接受附表 所示之人下注。
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 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參照)。又 認定犯罪事實,無論以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證明至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認定,倘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應為無 罪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刑事判決先例參照)。另檢察官對起訴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諭知被告無罪(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先例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 所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無非係以起訴書證據清單 及待證事實欄所列之各項證據為其論斷依據。訊據被告3人 均堅詞否認有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犯行,辯 稱:被告3人以通訊軟體接受下注時,參與通話者僅有接受 下注之被告及下注者,均為一對一之通訊模式,與聚眾賭博 之要件不符,亦未從中抽取「水錢」之營利行為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3人所為是否符合「聚眾」要件部分: 1.按犯刑法第268條後段聚眾賭博犯行,須行為人主動聚集 多數人,且聚集者具有不特定性,可隨時增加、退出人數, 始屬之。
 2.觀諸扣案之被告陳信任楊揚銘行動電話內LINE、Telegram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警一卷第51-86頁;警六卷第9-11、 113-121頁;偵一卷第21頁;偵二卷第63-67、69頁)均係使 用LINE、Telegram通訊軟體之一對一對話功能,並非在公開 之群組進行下注,就被告3人與下注賭客間,均係以通訊軟 體一對一對話功能進行賭博一節,核與證人(即賭客)陳竣 彥於警詢證述:向被告楊揚銘下注,只是跟被告楊揚銘對賭 ,沒有委託被告楊揚銘向組頭下注等語(警二卷第28頁); 證人(即賭客)孟令凱於警詢證述:只有我跟被告陳信任對 賭等語(警二卷第85-86頁);證人(即賭客)張勇智於偵 訊時證述:我就針對被告陳信任對賭,不知道被告陳信任



不是組頭等語(偵二卷第49-50頁)相符。由此觀之,被告3 人接受下注之對話過程,具有一定之封閉性,並無可隨時增 加、退出人數之特性,揆諸前述說明,尚難認被告3人確有 公訴意旨所稱:以以LINE、Telegram通訊軟體聚眾賭博之犯 行。
㈡、被告3人所為是否符合「營利意圖」部分:   1.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須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進而供給賭博場所或邀約不特 定多數人聚賭;而所謂「營利意圖」之內容,必附麗於聚眾 、供給賭博場所等行為之上(例如收取租金、抽頭金等), 即行為人所圖得之利益,係由「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之直接對價而來,方能以該罪論擬。是倘行為人藉由參 與賭博之射倖行為,而非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行為獲 利,且未片面更易(調低)賠率設定,而與向押中之賭客按 次收取抽頭金之情形有別者,自難認其主觀上有前述營利 意圖」。
㈡、證人(即賭客)陳竣彥於警詢證述:我向被告楊揚銘下注, 只是跟被告楊揚銘對賭,沒有委託被告楊揚銘向組頭下注等 語(警二卷第28頁);證人(即賭客)孟令凱於警詢證述: 我與被告陳信任說好對賭內容及賠率,只有我跟被告陳信任 對賭等語(警二卷第85-86頁);證人(即賭客)張勇智於 偵訊時證述:我和被告陳信任用Telegram通訊軟體約定賭博 方式、賠率後,向被告陳信任下注賭博,我就針對被告陳信 任對賭,不知道被告陳信任是不是組頭等語(偵二卷第49-5 0頁)。前開證述內容,核與上述LINE、Telegram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中,下注之賭客均係先行詢問賭博方式、賠率後, 始於事前約定之賭博方式、賠率條件下決定下注金額等情相 符。此外,觀諸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足認被告3人於接 受下注後,曾以片面更易(調低)賠率設定方式,向押中 之賭客收取抽頭金之情形。揆諸前述說明,縱被告3人因賭 博之射倖行為獲利,然此並非附麗於被告3人聚眾、供給賭 博場所等行為,尚難憑此遽認被告3人主觀上具有刑法第268 條所定之「營利意圖」。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惟就被告是 否確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一節,未經檢察官舉證證明至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說服 本院就此部分形成被告3人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應諭知被告3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起訴,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賭客 賭博時間方式 1 張勇智 於108年10月16日下注20萬,賭博方式蔡英文韓國瑜40萬票以上,張勇智贏得19萬元(連同本金20萬元,共可取回39萬元);如未贏超過40萬票,陳信任可以贏得20萬元(賠率為0.95,中間之價差即為水錢)。張勇智並於108年10月21日、22日,分別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各匯15萬、5萬至陳信任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 顏振勛 於108年10月22日下注20萬,賭博方式蔡英文韓國瑜40萬票以上,顏贏得19萬元(連同本金20萬元,共可取回39萬元);如未贏超過40萬票,陳信任可以贏得20萬元(賠率為0.95,中間之價差即為水錢)。顏振勛於108年12月3日以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0萬至陳信任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 孟令凱 於108年11月11日下注46萬,賭博方式蔡英文韓國瑜40萬票以上,陳信任贏得46萬元;如未贏超過40萬票,孟令凱可以贏得44萬8500元(連同本金46萬元,共可取回90萬8500元,賠率約為0.975,中間之價差即為水錢)。 4 綽號「tommy」之人 於108年12月13日下注2萬,賭博方式蔡英文韓國瑜40萬票以上,陳信任可以贏得2萬元;如未贏超過40萬票,「tommy」贏得1萬8千元(連同本金2萬元,共可取回3萬8000元,賠率為0.9,中間之價差即為水錢)。 5 綽號「香檳」之人 於108年12月13日下注10萬,賭博方式蔡英文韓國瑜40萬票以上,陳信任可以贏得10萬元;如未贏超過40萬票,「香檳」可以贏得9萬5千萬元(連同本金10萬元,共可取回19萬9500元,賠率為0.95,中間之價差即為水錢)。 6 綽號「胡總」之人 於108年12月13日下注10萬,賭博方式為PK盤,不計票數,如韓國瑜當選,則陳信任給「胡總」100萬;如蔡英文當選,則胡總給陳信任10萬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