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核定訴訟標的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11年度,100號
KSHV,111,抗,100,202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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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林珍妮
林恩饒
楊文禮
蘇明彥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
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抗告人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列抗告人因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
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不服本院民國
111年4月8日111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再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且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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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